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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2021gov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5-03-05
摘要: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第1篇 7月5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岩带领监察和司法工委组成人员,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法,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2021gov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第1篇

  7月5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岩带领监察与司法工委组成人员,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知道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调解法》与有关政策标准,以“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目标,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与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与谐作出了积极的卖力。目前,全县设立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4个、镇(园区)调委会12个、村(社区)调委会213个、警民联调室14个、特色调解委员会2个、单人调解室1个及镇(园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13个,全县共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978名,年平均解决矛盾3300余件,调解成功率95%。

  二、存在问题

  (一)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项工作开展中有机衔接互动不够,县社会矛盾解决协调指挥中心未充分发挥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资源没有整合到位,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和镇、村调委会沟通探讨不畅。二是基层调解工作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存在调解队伍不稳定、调解人员编制差点位、调解人员偏少等问题。三是调解工作案件补贴要求缺乏正常的动态调整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与积极性。

  (二)调解队伍建设有待提升。一是调解队伍结构不合理。我县部分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质量与效果。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部分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多为村委干部兼任,工作任务重,政策不熟悉、法律姿势欠缺,存在着“好人”思想,对群众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经常凭经验处理问题与纠纷,工作方式单一,工作质量与效率不高。

  (三)调解工作方法有待规范化。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给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对调解工作规范化有着更高标准,调解文书需要规范化制作。但目前部分基层调解工作开展不规范,调解案件常常以口头的形式结案,没有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形成书面调解文书档案,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几点提议

  (一)提升认识,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二是加强基层调委会建设。不断壮大调解员队伍,配齐配强人员,增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三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与谐发展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

  (二)积极寻觅,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聘关。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不断充实、稳定调解员队伍,将一些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群众基础好、热心公益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二是强化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不断提升法律政策水平与调解工作技能。

  (三)创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方法方式。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人民调解锁展要结合行政调解专业、高效的优势,和人民调解相互配合,及时有效解决矛盾,卖力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第2篇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法。怎么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与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平、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法化解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法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步骤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与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综合,认为顶尖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与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应诉通知书时的 送达调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言败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 答辩调 。即在被告给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向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 即时调 。4。庭前预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 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 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与解的 庭外调 。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 庭后调 。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寻觅了一套调解的方式,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守则;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法、方式;6。要卖力提升法官的全面素质。

  二、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体会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化解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与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化解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化解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和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与妥协,以寻觅双赢的审理结果。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第3篇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在与谐社会构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原有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队伍结构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怎么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标准,已经成为摆在司法行政系统面前的壹个重要课题。

  一、职业化专业化是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完善的必由之路。

  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是民间纠纷多样化、复杂化趋给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必然标准,是基层法治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提出的更高标准,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完善的内在需要。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标准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之路。

  ――传统的调解领域与方式不能适应矛盾纠纷解决需要。传统人民调解主要对家庭、婚姻、邻里等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扩展到交通、医患、劳动、消费等领域。民间纠纷已演变成为个体型、群体型共存的的矛盾纠纷,如仍采用传统的调解方式已经不能有效地化解纠纷。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及配置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村(居)调委会与企事业调委会,配置在基层农村、社区与企事业单位。新时期这种设置已不能覆盖所有纠纷领域,于是很多领域的纠纷主要依靠行政调解与诉讼手段化解。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行业等非村(居)领域等发生纠纷较为陌生,做起工作来力不从心,客观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基本是由村(居)委会与支部成员兼任。这些人员往往兼职过多,无法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同时,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的人员不稳定、缺乏专业姿势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人民调解员要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规范、懂得相关专业姿势,娴熟使用调解诀窍来解决矛盾纠纷息讼止纷。

  ――人民调解经费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许多地方还未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致使调解员津贴、补贴过低,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利益日趋多元的情况下,推动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已经成为人民调解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__市人民调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寻觅

  我市主要从新型调委会建设与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着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经过多年的寻觅与实践,人民调解工作组织与队伍建设取得了突破性发展。

  ――新型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20__年,我局挑选__港务局开展现代公司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有机结合的试试。市港务系统新建、充实公司调委会15个,500多名人民调解员接受了培训与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万里学院组建了由资深法学教师与法学专业学生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设了《人民调解理论和实务》课程,培训了300多名具有任职资格的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调解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主题队伍走给社会。20__年在市与县(市)区两级所有组建了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会同市消费者协会对新任人民调解员组织了上岗前培训。20__年,各县(市)区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所有建立,6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专业从事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20__年,在民事纠纷集中多发区域――繁华的天一广场商贸地区,整合公安、司法与工商力量,组建了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鄞州区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机制,成立了鄞州区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属8个交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赔偿调解工作。现在4月,我局联合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综合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将在年内综合执行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此外,我局还在诸多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指南工作。目前,我局和市卫生局就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全市性的保险纠纷、旅游纠纷与公交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也已进入规划阶段,__大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在筹建中。

  ――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__区于20__年率先最初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目标。通过统一的面给社会公布招聘考试, 64名社区专职调解员经过筛选与培训后上岗。这些人民调解员专职从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报酬由区与街道两级政府化解。为促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和之配套实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南制度。成立了区调解工作指南小组,由__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区政法委有关人员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参与专职人民调解员学习探讨会。二是落实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统一制订了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评先表彰、等级晋升与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三是建立培训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两次。自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以来,无论从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看,还是从工作实绩上看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__年,该区共受理调解民事纠纷2581件,调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为99%,所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仅仅受理了10件,占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区基层得到化解。而同期全市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平均占所有的为21%,人民调解的受理量与成功率均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个县(市)区也最初着手建设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推行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工作的方式及成效

  我市在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主要抓好四个工作环节:

  ――统一思想,认真抓好前期筹备工作。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充分论证。二是取得党委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支持,整合力量。如__区司法局多次给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关于建立社区专职调解员队伍的提议与报告”,使区委、区政府认识一致,从人、财、物上向予充分的支持与保障。天一广场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调委会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职能,显示了调处优势。三是选准试点,稳步推开。

  ――严把“三关”,建立专职专业调解员队伍。大家在工作中注意把老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培训关与业务指南关。通过严格要求、广纳人才,打造素质过硬的专职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调委会运作。结合行业专业特征,制定与健全相关业务工作制度。

  ――保障经费,为调委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在各地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试点中,经费得到较好地化解。规划中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局跟市卫生局确定了经费预算方案,其中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金将按社会工作者市场要求制定。

  人民调解工作给职业化、专业化方给发展,能有效克服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变:

  ――实现了由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给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与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的转变。从过去的只能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一般矛盾纠纷,到目前复杂疑难的交通、医患、环保、土地纠纷与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使基层政府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发展社会经济上,维护了社会安定与谐。

  ――实现了由传统调解到依法调解的转变。通过强化培训、规范管理,使大多数调解员都能在发扬传统调解优势的基础上,熟练使用法律手段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

  ――实现了由简单调解到规范化调解的转变。人民调解工作在制度建设与规范性运作上已经日趋成熟。我市推行统一的调解协议书,规范化率达到100%,没有发生一起人民调解协议书为法院撤销。

  ――实现了单方调解给联合调解,被动调解给主动调解及委托调解的转变。人民调解由被动调解转为重大特殊案件主动介入,跨边界地区人民调解组织联防联调,专业领域纠纷以专业调委会为平台,部门配合、行业联动,优势互补,更好地发挥出调解成效。

  四、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工作的一些考虑。

  吸收专职社会工作者进入人民调解,建立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能显著调动工作积极性,对矛盾纠纷的反应更加迅速,使工作更为高效规范。应该以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为主要载体,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工作领域的拓展。

  考虑之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卖力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组织机构 。

  人民调解工作应该由群众自治性组织来承担,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机构。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职业化与专业化,要借助党委、政府的支持,大力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借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来调处矛盾纠纷。在条件成熟的行业与社团组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社团组织的优势,增强专项纠纷的解决力度。

  考虑之二:创新管理方法,推动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实践证明建设一支专业的、职业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必备、必须而迫切的。组建专业化调解工作机构,由街道、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出资聘请专职调解员,有利于寻觅组建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调解员队伍。

  ――吸收专门工作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公布考试、考核,招募符合条件的人员,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区域法律资源,非常是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可以发挥其长期从事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的优势,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寻觅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与机制。提升专业姿势培训力度,寻求专家咨询支持,提升操作实践水平。进一步加强和人民法院的沟通与协商,通过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等方法,有效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姿势、调解艺术与工作水平。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调解、分类管理, 培育发展后备力量。

  考虑之三: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调解工作新格局。

  为进一步发挥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效能,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衔接,形成全面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

  ――建立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纠纷化解机制。寻觅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在法院的提议或委托之下,参加诉前等各阶段的纠纷调解,推动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如在基层法院设立 “人民调解窗口”, 建立人民调解和诉讼相衔接的工作平台,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挑选路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地支持诉讼活动主题。

  ――依托综治平台,推进部门联动联调。以基层综治中心,为联合解决矛盾的平台,通过综治矛盾排摸、工作例会、联动调处、宣传教学等工作机制,有效地预防、解决矛盾纠纷。

  新时期,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任重道远,意义重大,只有加强人民调解专职化、专业化建设,人民调解在改革发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从而为增强社会自我调控功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与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第4篇

  为进一步知道与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与谐稳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机关20xx年度调研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采取入村调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干群座谈等方式,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调解法》与《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追赶超越、转型发展”SLG部署,把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预防与调处矛盾纠纷,对一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以及民生方面的矛盾纠纷积极开展了排查解决工作。经初步统计,20xx至20xx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024件,调处成功2919件,成功率为96.5%,涉及当事人7386人,调处协议涉及资金16289万元。人民调解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与谐稳定与构建法治铜川工作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市的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从调研中发现,我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主要集中体今年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有待提升。有的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片面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软组织”,可有可无,共同参加、齐抓共管意识较差,致使对一些疑难复杂纠纷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有的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备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与支持不够,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保障、工作、指南等方面缺乏必备的重视与支持。人民调解的作用和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但基础不牢。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单位指派设立,随意性较强。二是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与单位职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职,导致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三是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人物感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调解经费保障较少。现有人民调解队伍大部分是兼职,专职较少,加之工作报酬较低,其它保障措施缺乏,调解员付出多而回报少,不安心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和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今年打零工一般每日不低于100元,而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补贴才50—80元不等(不含村级等其它补助),花费时间精力大多超过1天时间,造成调解人员不乐意从事调解工作,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工作责任心受到影响。但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以致调解队伍极不稳定,影响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以案定补”的补贴保障机制在实际中使用的不尽合理。有的调解委员会因民间纠纷案件发生较多,按照“以案定补”领到的补贴就多,而有些调解委员会平时注重法制宣传与维护稳定工作,该村纠纷案发生较少,但调解委员会领到的补贴反而少,现实中形成了矛盾越多领到的补贴就越多,矛盾越少领到的补贴就越少,这和预防与减少矛盾纠纷的初衷不相一致。

  (四)人民调解业务建设有发展,但创新不够。纠纷发生后,能积极劝说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与为贵,但是在新的形势下,怎么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工作标准,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往往行动和实践滞后,没有和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以有效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标准。

  (五)对离婚类纠纷案件的调解还不够积极主动。“家与万事兴,家稳天下固。”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接或间接地使得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新的改变,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向家庭与睦、社会安宁带来了新的考验。对待离婚率高的现象,不能一离了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尽量发挥应有作用,积极作为,平息纠纷,挽救家庭,造福社会。但是,目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上,发挥作用不够理想,有些调委会对于本村(社区)的离婚事件甚至不闻不问,无所作为。

  三、化解措施与工作提议

  (一)加强宣传,提升认识,切实抓老好人民调解工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充分使用电视、报刊、广播以及手机传媒等形式对人民调解法律制度进行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保稳定、惠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化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使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夯实基础,综合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在新形势下,非常要注重如下几点: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要求化调委会评定、复核活动主题,促使调委会建设上台阶上水平。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村(居)调委会主任一般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要配齐配强,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要综合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与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促使调解队伍素质普遍提升。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情况与调解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与工作记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三)强化责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法较为灵活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要加强责任心与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充分利用全面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全面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与减少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与单位。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调解人员的报酬补贴直接挂钩。

  (四)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在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工作中,要本着“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法的衔接与转化,提升调解的法律效力与履约率,使人民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与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老好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老好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与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要改进矛盾纠纷调处的协调指挥,积极发挥综治办、司法行政机关、公安、人民法院等单位的积极作用,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全面调处机制,真实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五)增强主动意识,积极调处离婚类矛盾纠纷。农村(社区)的调解员多数对离婚纠纷当事人家庭相对知道,易于与当事人贴心沟通,相比行政机关的调解更温情,调解方法也更多样。对于离婚类矛盾纠纷的调解有一定优势。因此,基层调委会要把对离婚类矛盾纠纷的主动调处作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在工作评定与考核当中作为重要占比,发挥人民调解对家庭社会稳定的促进作用。

  (六)进一步改进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一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调解法》与《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切实提升人民调解员待遇保障,增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调解队伍的稳定。二是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补贴时,须切实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普法宣传工作扎实,又善于积极将矛盾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平时,从而使矛盾纠纷发生较少的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向予一定奖励或者补助,起到发放补贴的正面作用,防止出现矛盾纠纷发生越多,调解越多,则调解人员调解案件补贴收入越多的现象出现。三是应当指南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集体经济情况,对人民调解员提供一部分工作补贴,对群众认可的优秀调解员向予一定的奖励。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与解决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标准。我市司法等部门一定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与十九大精神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与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与措施,及时消除与解决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我市“追赶超越、转型发展”营造与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第5篇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深度契合了中华民族“以与为贵”的传统理念,被誉为治国安民的“东方经验”,在解决民间纠纷、促进社会与谐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乡镇司法所作为我国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南管理着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本辖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南者、实施者,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力量。

  为了加深对乡镇司法所的知道,提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根据局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这几天先后走访了城郊司法所、桐寨铺镇司法所、桐河乡司法所、张店镇司法所,同三位所长及部分调解员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倾听他们对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所发挥的作用的认识,并现场观摩了调解工作进行的步骤,同时自己也做了相关的记录,后加以整理,去粗取精,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一、被调研单位的基本情况

  根据实际走访,发现各个司法所都具备了基本的办公条件,人员业务姿势丰富,能根据农村民间纠纷的实际特征,制定出了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思路与工作方式,有效的解决了各种社会矛盾,为当地的维)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乡镇政府与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但和此同时,办公设施陈旧、经费不足,部分基层政府轻视司法行政工作、群众对司法所认识存在偏差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随着改革放开的不断深化,体制逐渐转变,利益格局从头调整,社会矛盾凸现,非常是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制度化的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妥善地消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强调指出:

  “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也许把各种矛盾与隐患解决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而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我县是农业大县,村镇人口众多,近些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进步,和此同时,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出现阵痛,各种民间纠纷在性质、规模、形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调解的范围也从以往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和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拆迁安置、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及医药费等方面,呈现出成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的态势。调解难度大、矛盾易激化,向社会稳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与不确定因素,这就向新时期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新时期、新阶段的人民调解工作任重而道远,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中流砥柱,应当发挥影响与带动整单人民调解工作全局的作用,守护老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沿哨所,切实履行职责,和时俱进,升级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群众,服务社会,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变压力为动力,当好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的生力军。

  三、影响我县司法所更好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因素及相关提议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弊病,部分基层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并不是十分顺利、有的举步不前,个别乡镇、村(居)的人调解工作甚至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为此,特提议:

  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增加经费,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按照“地方财政预算为主,国家财政预算为辅,收益单位适当补充”的守则,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强化专职力量,消除职责任务重叠现象;增加基层调解队伍的稳定性,改革用人选人机制,留住人才;开展卓有成效的培训,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姿势水平与业务姿势

  四、设想——社会化大调解

  现代社会是综合放开的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已从过去单一的人和人之间发展到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仅靠单一的人民调解已很难适应化解纠纷的需要。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升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据我县实际,可试试组织建立由市县综治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土地局参与的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矛盾纠纷信息,研究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指南民调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社会化大调解服务格局的建立,可以实现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信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促进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使人民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发扬光大,使这朵“东方之花”更加绚丽多姿,为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后记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真正、综合与深入的调查同样也没有发言权。由于自己水平有限,且刚出校门,缺乏社会经验,对我局工作也较为陌生,短短四天时间,来回奔走于各乡镇之间,调查走访工作难以深入,所得到的信息也不够综合。文中所反映的情况必定有所失真,所提的意见或者提议难免错过偏颇,不妥之处,还望各位领导见谅。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第6篇

  我市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幅员面积 878平方公里。辖46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人口86万,488个村(居)委会,全市共建各类调委会632个,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49个,村居调委会488个,联合调解室5个,厂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委会90个,专门调委会4个,各类调解人员xx年来,我市按照中央与省、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寻觅与丰富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线”,解决了大量民间纠纷。这两年,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 245 起,调处成功 2xx年的卖力,壹个横给到边、纵给究竟、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

  (三)强化培训,规范管理,提升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如果没有一支组织健全、人员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民调解队伍,就不能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也势必会受到严重影响。大家采取按级、分片、以会代训的培训方式,搞好年度培训,使调解人员多层次、多渠道地学习调解姿势。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征订了顶尖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编写的培训教材,作为人民调解的培训教材。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顶尖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和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姿势,让他们重点掌握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与履行以及正确掌握调解文书的制作。综合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姿势水平与实际工作能力。集中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并为考试合格的颁发了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近年来,大家共培训调解人员5000余人次。通过培训,提升了全市调解员的全面素质与依法调解能力。

  (四)服务大局,人民调解成效显著

  一是人民调解服务经济大局。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

  2年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245 余起,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 05起,防止民转刑案件47起,制止群体性械斗 5起,防止群体性上访225起。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的环境,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调解服务稳定大局。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调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有效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xx年,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出动 230人参加矛盾纠纷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稳定因素463件,调处各类纠纷5837件,共参加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主题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了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愁、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人民调解服务重点项目大局。自xx年我局开展“四对一”活动主题以来就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辖区内项目纠纷的调解,做到“哪里有项目,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全程跟踪,服务到位。促进了这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是人民调解服务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大局。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部分农民依法办事的意识仍较为薄弱,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同时,注意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纠纷群众挑选正确方法依法维权,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自愿挑选调解方法化解纷争,人民调解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解决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真实发挥了社会治安全面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了一方经济的发展,此项工作也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与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大家将继续卖力,以“立足基础为前提,规范管理促发展、经常工作走在前,树立典型抓重点。”再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不健全,有其名无其实现象较普遍,工作机制与管理机制都很不规范。

  (二)大多人民调解员是兼职,且业务素质与业务水平较低,很难一心扑在调解工作上。

  (三)调解经费的严重不足,阻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很难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今后卖力的方给

  (一)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各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纪律与内务建设规范化。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常态化培训,提升其专业姿势与调解技能。

  (三)真实地把大调解工作纳入维稳的大盘子中去、高度重视大调解在维稳中的地位与作用。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随时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主题,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